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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1月17日和1月22日,公司与关联法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农商银行)共开展2笔同业借款业务,具体如下:
2025年1月17日,公司与深圳农商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交易金额5亿元,起息日2025年1月17日,到期日2026年1月16日。
2025年1月22日,公司与深圳农商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交易金额4亿元,起息日2025年1月22日,到期日2026年1月22日。
以上关联交易对手方均为深圳农商银行,深圳农商银行系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为李光安,注册资本1039843.297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同意的业务。
以上关联交易定价均由公司与深圳农商银行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确定,不存在给予关联方非公允优惠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以上关联交易单笔均超过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均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允性原则,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监管政策及公司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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